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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岁男生猥亵女生被送专门学校训诫

发布时间:2024-03-18 15:26:17 发布用户: 15210273549

3月17日,有网友发布一段监控视频称, 视频中显示的时间为今年3月12日下午,一名男孩将一名女孩拖行至角落处,可以听到女孩在哭叫。据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联合工作组18日凌晨通报,3月12日17时,五华县一在校学生李某(男,13岁)跟随一女生至一居民楼下时对其实施猥亵。其间,该女生尽力挣扎并大声呼叫,被路人发现后,李某停止猥亵行为。案情发生后,五华县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。经检查,该女生身体未受到伤害。3月14日,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。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。

3月18日上午,海报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杨轶律师,对该案件进行解读:

关于刑事责任年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【刑事责任年龄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故,此案中,如果没有造成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,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应为16周岁以上。刑法还规定,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此案中,当事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,也不妨碍受害人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在此律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日常生活中,既要管好自己的子女,严格落实监护和教育责任,更要注重保护自身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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