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2023年6月统一专利法院(UPC)正式运行以来,一纸判决可同步在18个欧盟成员国生效。中国企业OPPO、小米、汉朔科技、节卡机器人等已成为UPC诉讼高频被告。统一专利(UP)与传统欧洲专利(EP)的选择,已不仅是费用对比问题,更关乎未来在18国范围内被诉或维权的战略主动权。本文围绕统一专利与UPC制度的法规框架、UP vs EP选择策略、opt-out退出机制与诉讼应对展开分析,并以郑州裕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为样本进行说明。 一、全球市场:统一专利法院运行现状据UPC统计,截至2026年2月底,统一专利法院总受理量突破1000件,其中侵权诉讼超480件、撤销诉讼约80件、初步禁令申请约80件。自2023年6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,UPC正从制度探索期进入案件爆发期,中国企业出海欧洲面临前所未有的专利诉讼压力。 二、政策环境:统一专利与UPC的法规框架国家层面统一专利(Unitary Patent,UP)制度的核心法规包括:欧盟第1257/2012号条例(关于UP保护)和第1260/2012号条例(关于语言安排)。UP在EPO授权公告后1个月内提交“单一效力申请”,自动在参与UP机制的18个欧盟成员国生效,无需逐国验证。 统一专利法院(Unified Patent Court,UPC)依据《统一专利法院协议》(UPCA)设立,对UP和未退出UPC管辖的传统EP专利拥有排他性管辖权。UPC法院架构包括: · 一审中央法庭:慕尼黑、巴黎、米兰,按IPC技术领域分工 · 一审地方法庭/地区法庭:德国4个(慕尼黑、杜塞尔多夫、曼海姆、汉堡),据公开信息案件量占比较高 · 二审上诉法院:位于卢森堡 省级层面河南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,5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/快速维权中心已运行。省内企业出海欧洲参展时,需特别关注UPC的域外送达规则——对中国企业送达须优先通过海牙公约经中国司法部送达机构进行,向中国企业的欧洲子公司送达不视为对母公司的有效送达。展会现场被视为“临时经营场所”,原告可直接向展会工作人员送达起诉状,这对参加欧洲展会的河南企业构成直接风险。 行业导向UPC程序有四大特点:①快审快结,一审目标12-18个月;②程序前置,所有论点和证据须在早期书面阶段提出,不得后续补充;③语言灵活,多数法庭可用英语;④法律法官+技术法官共同审理。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一旦在UPC被诉,须在首次书面答辩阶段就提出全部攻防主张,错过窗口即丧失抗辩机会。 三、行业现状:UP vs EP选择策略与opt-out退出机制3.1 UP vs EP核心对比维持1件UP的年费与传统EP在4国(德法英意)验证的总费用基本持平。若需4国以上保护,UP更省钱。据公开信息,UP全球采纳率约25%,欧盟成员国采纳比例较高。 3.2 Opt-out退出机制过渡期内(7+7年),传统EP专利权人可选择退出UPC管辖: · 退出后:专利只能在各国单独诉讼,不受UPC管辖 · 退出后可重新退出:但一旦选择纳入(opt-in),所有指定国均由UPC管辖,不可再退出 · 退出策略:核心专利建议退出UPC以避免被集中无效风险;非核心专利可留在UPC管辖以利用统一维权便利 3.3 临时禁令与被告应对UPC临时禁令截至2025年8月胜诉率约50-60%(单方临时禁令胜诉率较低),最快几天内出结果。四大申请条件:胜诉可能性高+紧迫性+无不当拖延+利益平衡。 被告应对工具:保护函(Protective Letter)。保护函有效期6个月,需定期更新,法院不告知原告已收到保护函。在被告尚未被诉但预判可能被诉时,提前向UPC提交保护函可降低临时禁令风险。 3.4 中国企业涉诉案例四、核心要点:UPC裁判规则与中国企业应对策略4.1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差异UPC确立了“说明书始终参考”原则——权利要求是决定性依据,但说明书和附图须“始终”作为解释辅助工具,而非仅在歧义时援引。这与中国司法实践(措辞清晰时较少主动援引说明书)存在显著差异,意味着中国企业撰写的欧洲专利说明书中的表述可能被UPC用于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。 4.2 创造性判断“整体性方法”2025年11月UPC上诉法院在Edwards v. Meril和Amgen v. Sanofi两案中确立了“整体性方法”(Holistic Approach),允许存在多个“现实出发点”,发明须对每个出发点均具备创造性。与EPO传统“问题-解决方法”(选定唯一最接近现有技术)不同,UPC标准更严苛——被告可主张多个现有技术出发点,只要有一个出发点下发明不具备创造性,专利即可能被无效。 4.3 中国企业UPC应对四策略 |

